“本人保证诚实守信,不进行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海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了三亚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张某、王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当庭宣读《诚信 ...
“本人保证诚实守信,不进行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海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了三亚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张某、王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当庭宣读《诚信诉讼承诺书》,并现场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向法庭提交。
今年5月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正式推行诚信诉讼制度,要求全省各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立案阶段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放《诚信诉讼提示书》,并要求其在相应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宣读和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这一制度后,在庭前准备、开庭或听证前,法庭会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领取《诚信诉讼提示书》,若当事人已明白内容的,会要求其当庭宣读和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告知不签署的后果,记录在卷。”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表示,此举目的就是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作用,通过惩戒、制裁失信、背信行为,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
今年7月初,三亚某银行向三亚城郊法院提出三宗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法院受理该三宗案件后,向该银行送达了包括《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在内的相关诉讼文书并作出了相应释明。
然而,该银行直至审理期限届满既不派委托代理人到法庭接受询问、不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对,也不填写由负责人签名、其单位捺印的《诚信诉讼保证书》,人为地导致了案件审理的迟延。最终,合议庭裁定对该银行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推行《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后若有不诚信行为,是要承担一定后果的。”张家慧介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会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也将不得作证。
此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承担诉讼本身不利后果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出现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和情况,法院将通告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录入社会征信系统,也可视情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张家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