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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须是守信用的政府

来源: 2015-10-28 10:47:47

  仅凭一纸行政通知就单方面撕毁协议,不仅程序不当,更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品质,同时也忽略了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与政府打交道做生意,本应是最令人放心、风险最小的投资,因为政府本身就代表着诚实守信。但对 ...

  仅凭一纸行政通知就单方面撕毁协议,不仅程序不当,更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品质,同时也忽略了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与政府打交道做生意,本应是最令人放心、风险最小的投资,因为政府本身就代表着诚实守信。但对于湘潭商人廖辉而言,这种对政府的信任换来的却是“背信弃义”。在依据当时的文件规定签订协议后,廖辉投入巨资参与老家长沙县干杉镇的农村公墓建设,不料事成后政策剧变,公募被镇政府收归国有。虽然市县两级法院都判决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令其撤销行政行为。

  类似的个案并不鲜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基层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不惜在政策方面打擦边球,待投资到位、工程上马、“兔子养肥时”,法规制度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当初签订的协议很可能违规或违法。此时政府部门严格遵守所谓的依法行政,近乎于“空手套白狼”,令投资人有苦说不出。问题是,这种做法果真是依法行政吗?政府的诚信又去哪儿了呢?

  当然本案没那么极端,司法确认了镇政府强制接管公墓行为的违法性,理由是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但说实话,本案的关键之处不在于政府违反了正当程序,而是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不守信用的做法。对此,司法的回避让权益受损的投资人很难获得实质性救济。而一个表面看似依法行政、本质上却不讲诚信的政府,不可能是我们所期待的法治政府。

  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也是一项重要原则。政府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基本的信赖关系,公民信任政府作出的决定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对于这种因信赖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法律应当给予应有的保护。本案中,由于上级政府在出台公共政策时缺乏科学性和周延性,客观上使得下级政府在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过程中,引入民间资金时出现打擦边球现象。而在有政策文件、有投资协议、有许可文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基于对政府的基本信赖,其作出的投资并附随产生的预期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问题是,当上级出台文件规定公益性墓地要移交政府管理,下级政府如何信守当初与投资人的承诺呢?严守承诺可能与上级政策甚至法规制度相违背,严守政策制度又要背负不守信用的骂名,这看似是一个两难的处境。其实信赖保护原则并不是要剥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改正错误的机会,出于政策法规变化或公共利益考虑,政府可以对之前的承诺“悔改”,但前提是须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对相对人的合理补偿,并对当时决策违规失误者进行追责。倘若仅凭一纸行政通知就单方面撕毁协议,不仅程序不当,更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品质,同时也忽略了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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