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为了推动全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和国务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为了推动全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年)》,决定在全市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从业人员职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人社系统从事职工退休审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稽核、结算,监管、审核、发放、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社会保险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具体经办主要负责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主要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报告人在年度内所从事工作中遵守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学习贯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三、考核评价
职业信用评价分为“守信级”、“失信级”2个等次。
由人社部门对报告人在遵守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等方面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可采取上门考核、拦截调查、信函或电话调查、单位评价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价。对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骗取社会保障资金、循私舞弊、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形的评定为失信级。
人社部门建立社会保障从业人员职业信用等级评价台帐。
四、结果运用
1、在人社系统和用人单位,只有评价为“守信级”等次的才能从事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2、在人社系统第一次评定为“失信级”的责令整改,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失信级”的不能从事社会保险相关工作,并调离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第一次评定为“失信级”的责令整改,连续两个年度评为“失信级”的,不能从事社会保险相关工作,人社部门对其签名的报表、报告、资料等不予认可。
3、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五、相关要求
各单位高度重视职业信用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填报好年度职业信用报告,于每年12月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电话:28681525、28681519,传真:28681514)。本年度未提交职业信用报告的,下年度人社部门不受理其业务办理。职业信用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的职业信用报告的管理;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信用报告的管理。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