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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危及政府诚信的“官赖”

来源: 2015-09-17 11:59:39

  华东地区的一位民营企业主自寻短见,所幸抢救及时挽回了生命。走上绝路的原因,是当地政府拖欠工程款,他因此背负了几百万元的高利贷。这位企业主的遭遇并非个案。较近,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现象 ...

  华东地区的一位民营企业主自寻短见,所幸抢救及时挽回了生命。走上绝路的原因,是当地政府拖欠工程款,他因此背负了几百万元的高利贷。这位企业主的遭遇并非个案。较近,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抬头,“官赖”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长期拖欠债务,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玩起资金“躲猫猫”,致使法院的还债判决书俨然成了“法律白条”。华东地区的一位民营企业主自寻短见,所幸抢救及时挽回了生命。走上绝路的原因,是当地政府拖欠工程款,他因此背负了几百万元的高利贷。这位企业主的遭遇并非个案(人民日报8月11日)  近年来,“官赖”却一再挑动着人们的神经,破坏着社会的诚信建设。如去年10月发生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王洛镇的70万“猪蹄款”事件,又如今年4月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的法院判决书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的“法律白条”事件。这些事件背后,活跃着的都是“官赖”的影子。  其实,“官赖”并非个案,全国各地皆有之。它的实质仍然是债权债务问题,只不过它的债务人是党政机构。在“权力大过天”的现实语境下,事涉公权力,原本简单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变得复杂,甚至可以说“官赖”已经成为了顽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既是我国五千年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内显,也是一种较基本较朴素的价值观——诚信的外化。在社会公民身上普遍适用的道德和法律准则,到了政府官员这里却是行不通。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根本原因有两点: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这就折射出了当前我国法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尴尬局面,那就是法院对“民赖”可以执行限制其贷款、高消费、出入境等诸多惩治措施,但对特殊被执行人的“官赖”却束手无策。二是是这些“官赖”失信成本非常低。不少官员自恃所作所为是“为公家办事”,根本没把欠债当回事,“管借管花不管还”,既不担心会像“民赖”那样被申请破产清算,又不担心会被问责惩戒。于是自然就出现了“新官不理旧账”,资金“躲猫猫”,法院还债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等种种怪象乱象。  正所谓“国以诚立心,人以诚立身”,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政府部门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因此,相对于“民赖”,“官赖”的危害无疑更大。它不但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使法律陷入尴尬,妨碍了司法公正、法治建设,也破坏了政务诚信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党群干群关系的疏远和脱节。加强官员诚信建设,彻底治理官赖,重塑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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