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刚刚通过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7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 ...
——解读刚刚通过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7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它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劳动合同中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享受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
《条例》规定,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包括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申请,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对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条例》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同时,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可享受哺乳期的保护,具体是这样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困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条例》还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岗位。
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与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卫生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等专项检查;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