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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 2015-07-06 11:20:45

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及刑事犯罪等提示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   近日出台的《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 ...

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及刑事犯罪等提示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

  近日出台的《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省、设区的市政府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承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等工作。

  《办法》指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和提示信息构成。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等。个人提示信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包括荣誉信息和欠税、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判决执行等,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个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事项或者其他理由需要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查询。

  如有人认为涉及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相关机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等行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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