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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即将截止

来源:网络 2015-05-25 08:47:32

  昨天(23日)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 ...

  昨天(23日)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24时前,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截止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年度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填写,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该市场主体亦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其信用风险分类将被确定为“失信”类别,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以红色进行标识并公示。市场主体被确定为“失信”类别,其授予荣誉称号、申请行政许可、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将受到影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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