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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惩戒遏制虚假诉讼

来源:网络 2015-05-21 10:35:19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等特点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9个月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黑龙江省人 ...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等特点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9个月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朱长春告诉记者,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2014年,黑龙江查处的111件虚假诉讼案件主要有4类,其中规避房屋限购政策74件,违法认定驰名商标31件,非法获取不当利益3件,逃避应缴税款3件(5月20日《法制日报》)。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其产生有着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虚假诉讼的违法性人所共知,进行虚假诉讼要冒相当的法律风险。然而,虚假诉讼者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而选择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法利益。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等特点。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

  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滥用当事人处分原则,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社会利益,而且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一方面,确立诉讼诚信宣传与信息共享制度。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应更注重发布典型案例,倡导社会诉讼诚信,可借鉴金融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虚假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信息登记备案,并与工商、房管、仲裁、公证、司法等相关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这是很有必要的。现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主要有罚款和拘留两项具体措施,可采取“信用罚”的责任追究形式,通过社会渠道公开发布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实现制裁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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