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执异字第3-1号海南四维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 ...
(2015)海南一中执异字第3-1号
海南四维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四维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原澄迈老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海南一中执恢字第6-2号执行裁定和(2015)海南一中执恢字第6-10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冻结被执行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在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城信用社1006768500000374账户的11000000元。被执行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海南一中执异字第3号听证通知书。本院定于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五楼听证室召开听证会。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望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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