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名单所列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详见附件),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名单所列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详见附件),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送达企业名单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5月9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决定文书编号1深圳市泰和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40300667070904经查,你公司取得洪江市鸿胜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杭州万盟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3份,你公司已持上述发票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并取的其中杭州万盟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发票(发票代码3300094140,发票号码:01869444-01869447、01869455-01869461)的退税款167,820.51元。经查实,上述11份已取得退税款的发票所涉及出口业务,实际为香港代理商委托定仓并自行联系安排拖车报关等境内物流事宜,出口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卸货港均与你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税申请资料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得退税款167,820.51元,并处以所骗税款1倍罚款167,820.51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第三款对已申报未退税款的678份发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深国税稽告
〔2014〕26号
告知事项:
一、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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