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不还的案件,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飞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11月、2012年3月闫飞分别向兴业银行咸阳分行、中信银行咸阳分行申办了两张额度为 ...
3月19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不还的案件,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飞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11月、2012年3月闫飞分别向兴业银行咸阳分行、中信银行咸阳分行申办了两张额度为30000元、14000元的信用卡。使用两张卡至2014年6月后未再还款。后经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及委托的佛山市浩传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以打电话、发短信、发函和上门等多种方式催交欠款,但闫飞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截至2014年12月25日,闫飞持有的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34186.05元、22456.68元。
2014年12月,闫飞在西安市东大街与建国路十字路口附近被渭城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于2015年1月期间,偿还了其所欠两张信用卡全部透支款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透支金额,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及银行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陈海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