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企业年度报告报公示制度以来,我省企业年报公示率不高,为引导我省企业及时完成年报公示,避免企业因未年报影响正常经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主体
1、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2、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3、2014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4、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并公示;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年报并公示。
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辖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1、2013年度报告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2014年度报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特此公告
贵州省工商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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