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代理“山里”第29类、“图形+山里”第35类商标申请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
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代理“山里”第29类、“图形+山里”第35类商标申请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以成工商金堂处字〔2015〕2号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文书详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5〕2号”(http://www.cdgs.gov.cn/news_146_206905542.html)。
当事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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