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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垄断案件线索征集的公告

来源:网络 2015-04-22 10:06:00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为切实保护我省市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现面向 ...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为切实保护我省市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现面向全社会征集垄断案件线索,如您有以下线索信息可向我们提供: 1.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商品的生产、销售数量、时间、划分市场、限制购买、联合抵制他人等行为;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从事垄断等行为; 3.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的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进行的拒绝交易、 限制交易相对人,搭售或捆绑,差别待遇等行为; 4.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从事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行为,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行为或差别待遇,强制经营者从事不法垄断等行为。 如有以上案件线索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24-86849542 电子邮箱:lnsgpjyc@163.com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55 号,辽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收,邮政编码: 110031。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打击市场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全市征集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线索,如果您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发现在电信、建筑、装修、汽车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等与您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存在以下线索信息可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1、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讯、交通运输(机场、火车站、码头)等行业的经营者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限定您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违背了您的意愿,损害了您的权益,同时排挤了其他经营者,影响公平竞争的; 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仿冒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如有以上案件线索,请与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411-84311547 通信地址:大连市中山路381号,大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收,邮政编码:11602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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