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商警示字第001号近期,大连市工商局在监测中发现我市部分媒体发布的下列产品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予以警示公告:1、炎黄益生液保健食品广告( ...
大工商警示字[2015]第001号
近期,大连市工商局在监测中发现我市部分媒体发布的下列产品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予以警示公告:
1、炎黄益生液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单位:河南思达微生态制品有限公司)。该广告内容含有“用了半年,血糖比较稳定,胃再没疼”、“喝了半年bf839,病毒性结膜炎好了”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2、巴戟口服液处方药广告(生产单位: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产品为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属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3、百寿安药品广告(生产单位: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形象和名义做证明:“患者一体多病,患有冠心病,心绞痛一周发作两次,风湿病,脑梗塞,糖尿病伴有并发症,双脚溃烂,专家推荐广告产品,患者服用当天,胸不闷了;3天关节处不肿不胀也不疼了;一个疗程,溃烂的双脚完全愈合,可以行走了“等内容,属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4、盐藻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单位: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该广告内容含有“连续服用3个月,可以将一个50岁人体内的所有血栓血垢化解掉,使血管变得跟年轻人一样”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属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5、龙舒泰精制地龙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单位:南京红太阳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做证明:“患者明显感觉四肢发热,肢体僵硬,明显好转,心跳有力,手脚冰凉,显著改善。口眼歪斜,言语不清,得到缓解。胸闷气短,肢体浮肿,筋骨疼痛,手足拘挛,明显减轻等”,属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6、野象玛卡酒酒类广告(生产单位:昆明野象谷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该广告内容含有:“精神不振、精神压力大,风湿症,骨质疏松症,高血压、糖尿病、支气管炎、哮喘,当然还是要用野象玛咖酒,酒为药引,药借酒力,无所不治。”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属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7、祥康酒保健食品广告(生产单位:天津市祥康保健用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内容含有:“王先生因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脱落,因为服用了祥康酒,通过修复细胞,重新长出了视网膜”等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属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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