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破字第1-6号2014年8月29日,本院根据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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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本院根据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对青海碱业的资产和财务、债权、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和审计。截止2015年4月10日,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71,360,653.73元,负债总额为6,871,585,340.07元,所有者权益为-6,600,224,686.34元,资产负债率2532.27%,明显资不抵债。本院认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且已不具备破产重整及和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裁定宣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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