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号 本院受理执行高日泽、陈敬云诉王家培、王有南、王岛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家培、王有南、王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 ...
(2015)东执字第20号
本院受理执行高日泽、陈敬云诉王家培、王有南、王岛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家培、王有南、王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现将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在海南日报上。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家培、王有南、王岛立即停止对原告高日泽、陈敬云的侵权。
二、被告王家培、王有南、王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百度贴吧》、《法制网》、《法制日报》、《南岛晚报》刊登向原告高日泽、陈敬云澄清贪污征地款不实的道歉函,刊登的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三、驳回原告高日泽、陈敬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方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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