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谦儒:本院受理贵州省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对你位于南皋乡南皋村房屋底楼(门面)两间,面积为57.13平方米,进行三次公开拍卖,三次拍 ...
张谦儒:
本院受理贵州省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对你位于南皋乡南皋村房屋底楼(门面)两间,面积为57.13平方米,进行三次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00233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贵州临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3)丹执字第04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丹寨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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