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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国家税务局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 2015-04-24 09:52: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2〕4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机关及各基层单位的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公平透明。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实,客观真实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公平、透明,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

(三)严肃纪律,跟踪问效。严格按市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跟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我局作为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税系统预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

3.及时编报本单位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各项预算资金支出,提出预算调整事宜;

4.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局财务预算的规范管理,县局成立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预算编制、批复、执行、预算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的监管。

组 长:孙一平

副组长:王文奎 杨俊文 王小牛 石俊峰 秦东玲

成 员:尹建卫 刘会霞 李新兰 张晓华 徐传杰

张文锋 秦 艺 支俊齐 贾小龙 李高虎

裴天亮 蔺东旭 宁德忠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王文奎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尹建卫兼任,具体负责县局财务预算工作的日常管理。监察室负责对各项预算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八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当年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类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将当年所有收入、支出纳入预算,按时完成预算编报并报市局批复。财务部门上报的预算,必须经主管局长审阅同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上级单位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和工作布置;

(三)单位职责、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及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四)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财务部门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一)上年结余。按年初结转结余编入当年预算。

(二)财政拨款收入。上级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下达前,按上年财政拨款情况编制并申请财政拨款,上级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

(三) 其他收入。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当年来源情况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的基本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依据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按支出标准和范围计算编列,没有支出标准和范围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三)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定员定额”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项目开支范围和要求,项目经费来源要切实可靠,项目经费支出要体现专款专用原则。

(二)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立项后进入项目库。当年自筹基建可编制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拨款基建,按排列顺序当年轮候到的项目可编制年度预算。

(三)项目预算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相关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支出预算,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报预算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预算报送和审查

第十八条 预算的报送

(一)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报告。

(二)预算报告应由预算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正式行文报送。按规定必须报送电子文本等其他介质文件的,应同时报送。

第十九条 预算的审查

预算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报送预算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是否签章齐全、规范行文;

(二)预算表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入项目,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是否按规定使用预算科目,预算规模和财政拨款是否符合财政部门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是否有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的收支;

(四)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申报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排序等;

(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组织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严格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第二十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基本支出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列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国税系统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财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四)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及单位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五)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期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报告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级单位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分析,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预算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的监督检查。包括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入预算是否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是否贯彻了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收支平衡、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编报。

(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预算收入是否依法按计划实现;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有无隐瞒预算收入等问题;是否截留挪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规定;是否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复的范围、内容办理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是否相互挤占;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追加、减少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是否一致,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预算资金的请领拨付是否及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审。

(三)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预算管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绛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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