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湖州申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3月12日裁定受理对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另本院根据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湖州金泰科技股 ...
本院根据湖州申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3月12日裁定受理对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另本院根据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州赫特金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上述两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向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吴兴区龙溪北路377号铭城宾馆一楼101室;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上述两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州市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吴兴高级中学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