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英: 我院受理审理的原告龙勤碧与被告杨再祥、杨素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再祥、杨素芳于本 ...
杨正英:
我院受理审理的原告龙勤碧与被告杨再祥、杨素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再祥、杨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龙勤碧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杨再祥、杨素芳、杨正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龙勤碧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三、被告杨再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勤碧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四、驳回原告龙勤碧要求被告杨素芳承担连带偿还第三笔债务和原告龙勤碧要求被告杨正英承担连带偿还第一笔和第三笔债务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杨再祥负担100.00元,被告杨素芳、杨正英各负担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还预交案件上诉费400.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