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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黑名单”联合惩戒 剑指税收失信

来源:网络 2015-03-30 09:07:09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合作备忘录》) ,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这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式实施。

  《合作备忘录》中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同时,规定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工作程序和责任部门。

  近日,从东营市国税局稽查局了解到,东营市将于今年正式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国税部门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税收违法者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7类税收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布:(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措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惩戒措施多,涉及的18项惩戒几乎涵盖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层次高,可操作性强,可以实现对所有违法当事人的全面惩戒;二是打击力度大,通过对企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共同惩戒,可以有效避免税收违法者“金蝉脱壳”,可以有效发挥多部门“组合拳”的威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影响范围广,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使税收违法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和商业机会等,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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