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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贵禄代表:立法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网络 2015-03-12 10:12:24

  “我曾在2012年人大会上提出过《关于制定《信用法》的议案》,经过3年多的实践,我认为有必要再次提出"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的议案",并增加了一些具体内容。”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 ...

“我曾在2012年人大会上提出过《关于制定《信用法》的议案》,经过3年多的实践,我认为有必要再次提出

  “我曾在2012年人大会上提出过《关于制定《信用法》的议案》,经过3年多的实践,我认为有必要再次提出"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的议案",并增加了一些具体内容。”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也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体系。”

  史贵禄告诉记者,从全球角度来看,融入世界经济对我国各个经济主体的信用提出了严格要求。“尽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但是,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来审视,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当滞后,信用缺失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据《中国企业诚信状况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以上。

  “目前,我国行业和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企业信用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史贵禄指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仅有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只有建立信用立法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硬约束,辅之于宣传教育,道德力量等综合因素才能提高社会诚信度,降低社会运行损耗,打造诚信社会,信用中国的目标。”

  为此,史贵禄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信用法》要作为国家信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大法和龙头,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与管理体制,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真正成为惩治信用缺乏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根据史贵禄的建议,在《信用法》中应明确对每个企业建立一个可供公开查询的档案和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应适当奖励,在产品的宣传、年检给予支持和方便,构建“信用绿色通道”;对失信、不良的企业采用信用公示、警告、实行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取消市场准入等方式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其付出代价。

  与此同时,史贵禄指出,《信用法》应明确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从出生之日起,就到当地政府部门建立诚信代码,代码就如同现在身份证,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和家庭基本资料,开始给予基本分为100分。在以后的生活中,因不诚信被举报,就应减分,同样,如果因讲诚信受表彰就要就加分,每个人的分数都是公开的,可查询,跟随人的一生,如果在求职时,双方可以查询档案,诚信的分数成为对方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使诚信成为每个人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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