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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网络 2015-03-10 15:07:59

核心提示: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监厅发〔2015〕1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 ...

核心提示: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监厅发〔2015〕1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保监发〔2015〕16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对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跟进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做好宣传,密切协作。各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探索将《规划》宣传解读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相结合,为《规划》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将《规划》列入行业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行业对《规划》的理解和认识。各保监局要推动建立辖区内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融入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密切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沟通协作。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单位要根据《规划》及《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附件1),按年度制定本单位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牵头部门、协办部门等。各保监局要定期对辖区保险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单位依法实施行政问责。
请各牵头部门及各保监局确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于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至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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