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向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纳税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青岛市市北国家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向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纳税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qdgs_shibei/)通知公告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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