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为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需求,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州13个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非审批类的部分涉税事项“全州通 ...
尊敬的纳税人:
为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需求,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州13个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非审批类的部分涉税事项“全州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州通办”的区域范围全州13个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不含车辆购置税征收点)。
二、“全州通办”业务范围
(一)税务登记类。
新办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不包括: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共享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税务登记、税种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解除非正常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证明开具、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等事项。
(二)纳税申报类。
1.增值税申报;2.消费税申报;3.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跨区分配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预征_结算企业的首次申报、总分机构企业的首次申报、补充申报、延期申报、逾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注销清算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
(三)税款征收类。
1.增值税正税及滞纳金征收;2.消费税正税及滞纳金征收;3.企业所得税正税及滞纳金征收;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不包括:欠税清理、退税、采用正划方式的税款征收、委托代征税款征收和车辆购置税税款征收。
(四)发票管理类。
1.发票领用;2.发票验旧;3.发票代开。
发票领用及验旧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不包括:发票的首次领购、发票票种登记、调整票种、版式、领购数量;委托代征单位发票的验旧领购、冠名发票的验旧供新。
发票代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
不包括免税货物代开。(五)认证报税类。
1.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等事项。
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管理事项。
2.报税:包括征收期内正常报税、清卡等事项。
不包括存根联补录、逾期报税、注销报税、报税的催报、纳税人被盗丢失空白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走逃企业失控发票的管理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出具等事项。
(六)纳税服务类。
1.涉税事项咨询;2.涉税资料发放;3.自助办税设备使用。
纳税人办理“全州通办”涉税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特此通告
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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