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主阵地,应当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贯彻施行,保护和引导诚信诉讼,运用法治方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施行 ...
人民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主阵地,应当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贯彻施行,保护和引导诚信诉讼,运用法治方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施行。该解释亮点之一就是细化民事诉讼如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伪证、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予以严厉制裁。这是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强化诚信意识与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新举措。
诉讼诚信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量身定制了具体明确的“线路图”。人民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主阵地,应当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贯彻施行,保护和引导诚信诉讼,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运用法治方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又称国家信用体系,它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设置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诉讼诚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门细化了对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方案等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第三人依法提起撤销之诉,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他人合法权益”范围,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询问当事人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