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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政府信用的 单位及个人应追责

来源:网络 2015-02-09 10:15:18

  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意识淡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这种情况,省政协委员孟丽红建议应该加强追责机制的建立,对影响政府信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孟丽红表示,现在各级政府均有法 ...

  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意识淡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这种情况,省政协委员孟丽红建议应该加强追责机制的建立,对影响政府信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孟丽红表示,现在各级政府均有法制办,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当依法审查,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不能签订。一旦签订了合同,政府就应当遵守诚信,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对影响政府信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失信告诫、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岗位培训、辞退等处罚,而且所有失信追究结果都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定等次的依据。
  孟丽红说,对于历史遗留的合同如果确实因为存在签约时合法,但违反现时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政府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作出解释,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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