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局于2015年1月8日对当事人薛 金 妹 (身 份 证 ...
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局于2015年1月8日对当事人薛 金 妹 (身 份 证 号 码 :330721******132928)参与传销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上缴国库。
2、本局于2015年1月7日对当事人金 寨 芳 (身 份 证 号 码 :330724******160527)参与传销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上缴国库。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指定代理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 杨 登 宝 (身 份 证 号 :642221******183958),本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工商检字[2014]186号),决定对你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 2014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缴纳剩余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联系人:虞航天
电话:0579-85324715
2、 俞 苗 ( 身 份 证 号 :421181******290837),本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工商检字[2014]90号),决定对你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201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联系人:虞航天
电话:0579-85324715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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