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江苏开车人再有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是面临罚款记分了。1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交通失信行为,个人出现并 ...
2月1日起,江苏开车人再有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是面临罚款记分了。1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交通失信行为,个人出现并累积后将受到多部门联动惩戒。江苏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1月14日《新华日报》)
对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记分等处罚是正当之举,天经地义。或者说,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已是一种违法行为,定当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而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将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并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违法者将受到联动惩戒,也有其道理。因为,违法与不文明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违法行为的后果要比不文明行为的程度要重,或者说,违法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而不文明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联系在于,所有违法行为都是不文明行为,而不文明行为并不表示都违法。即不文明行为并不等于违法,而违法行为必定是不文明的。
据报道,截至2014年底,江苏省机动车保有量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也就是说,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先行入手,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就有近三分之一市民被列入了文明管理,对提升全体公民的文明素质,对江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要使《办法》真正发挥作用,或要使《办法》真正为社会文明做贡献,相关部门还有许多事要做,公众还有许多期待。
例如,期待完善协调机制。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是一项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文明办、公安、教育、人社、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诸多单位,尤其是执行有关处罚规定,如果没有统一的协调机制,就会造成“敲锣卖糖——各管各行”的局面,甚至有的部门或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故意不按《办法》办事。
又如,期待完善奖励机制。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对文明交通、守法开车的市民,也应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如优先办理车辆年审,优先办理驾驶证换发,优惠办理车辆保险,优惠办理停车证等。
再如,期待完善监督机制。《办法》规定得再好,再严格,如果没有人去落实或监督,同样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内环”监督系统,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或不落实《办法》规定的,不仅要有人监督,还要进行问责追责。
简而言之,只有让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都受到联动惩戒,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防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说,只有让“交通失信”者都受到联动惩戒,才能做到文明交通“随车”而行,最终带动和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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