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0日发出通知称,将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处罚 期限届满 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 ...
财政部30日发出通知称,将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处罚 期限届满 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根据财政部通知,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这四种情形包括,受到三万元以上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 期限届满 的除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 期限届满 的除外);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 政府采购法 》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三年内有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收集相应的处罚文件,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