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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不动产登记无“反腐”法律功能

来源:网络 2014-12-25 13:59:27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万鹏)昨日,国务院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透露,2015 ...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万鹏)昨日,国务院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透露,2015年下半年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指出,该条例的出台,为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工作提供了信息的平台,对官员贪腐行为也起到震慑作用。

  不动产登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信息平台

  汪玉凯向记者讲到,该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这种信息的“互通有无”实际上是构建了一个庞大想信息基础工程,为今后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不仅数据内容更加丰富,而且数据的真实性也大大提高。

  无“反腐”法律功能,但起到“震慑”作用

  近年,“房叔、房婶”等一系列涉房腐败案件让民众对不动产登记寄予厚望,希望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结合,要求该条例能够发挥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就此,汪玉凯向记者谈到,该条例的出台对官员的贪腐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目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主要涵盖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而此条例的出台不仅涵盖了其他级别的官员,而且有助于促进领导干部真实地申报财产。《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能否发挥最大作用关键在于信息联网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条例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汪玉凯指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否能够得到很好地落实,关键在于这样的平台是否能真正实现信息的联网。只有信息的完全共享,才能最大发挥这一条例的积极作用。

  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将确定权交给了地方,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有专家指出,当前各地跨部门领域的不动产登记面临一些技术和利益问题。最后,汪玉凯谈到,不动产登记能否发挥作用,除了要加强各地的信息联网,同时,对于不动产归属如何进行划分,也是我们需要在落实过程中解决的一个难题。尤其是房产的归属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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