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本应当被确立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利益驱使、文化素质的限制等种 ...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本应当被确立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利益驱使、文化素质的限制等种种原因,当事人违背诚实,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频频发生。而当事人违背诚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使。有的人往往为了一己之私而不讲真话、不守信用。个人诚信的缺失可以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说假话、制作或购买假文凭证件、考试作弊、开假发票、偷逃税款、假广告、骗取保险等等。
二、道德教育的虚化。传统教育把道德看的非常重要,但是也仅仅局限在个人自觉自信和泛泛而谈的层面上,对现实中社会约束力却非常弱,从而导致了诚信教育的苍白无力。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当今市场经济变化快、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政府在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让欺诈者有机可趁。
四、法律对失信者的惩罚不力。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除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规定了对制假的双倍赔偿外,没有其他法律对缺乏诚信者予以处罚有所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不能将其具体化,就形同虚设。而如何合理的将法律的外壳和道德的内核完美的结合,是诚实信用原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对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不同的作用和效果。例如:对当事人而言,一方面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如回避请求权、反诉权等,如果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个人认为对于当事人所做的虚假陈述,除应该不予采纳外,还可以对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口头训斥。对法官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知情而没有申请回避,这时法官应该自行回避,不再继续审理,否则将违背对法律信仰的忠诚。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如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否则该代理行为可被撤销。如果该代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而对于证人而言,证人不仅应当真实客观的陈述自己的所知事实,而且应当出庭作证。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应当承担法律上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伪证罪。
总之,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