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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

来源:网络 2014-11-21 13:20:36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19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师等执(从)业人员。  全国物业管 ...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师等执(从)业人员。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按照“统一规范、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国家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1)建设部负责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承担系统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
  (2)地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3)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并为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由建设部统一开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专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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