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济南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通报会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威力介绍说,“从近些年的审理情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愈来愈呈 ...
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济南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通报会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威力介绍说,“从近些年的审理情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愈来愈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发案频率较高、手段欺骗性较强、案件潜伏期较长等显著特点。”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多发的严峻形势,济南市两级法院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并提醒公众,认清非法集资四大特征,谨防上当受骗。
提高法律意识,认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本质特征。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较为明显,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具备了以上四项特征的集资行为即属于非法集资,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对于法定标准的界定为,非吸: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3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个人—10万元是数额较大,30万元是巨大,100万元是特别巨大;单位—50万元是较大,150万元是巨大,500万元是特别巨大。诈骗:6000是较大,8万元是巨大,50万元是特别巨大。
树立科学投资理念,切勿轻信“一夜暴富”。参与非法集资、各类传销,犹如“火中取栗”,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不能奔走逐利,甚至以讹传讹,集资参与人的惨痛教训首先就是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的逐利冲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谨防上当受骗。
摒弃侥幸心理,参与人员非法获利要收缴。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今后司法机关将不仅限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追缴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财产,而且要加大对集资参与人员获取的利息等回报型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允许、不纵容部分人员借非法集资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