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权威和公信力,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经中共宿迁市委同意,我院决定开展全市行 ...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权威和公信力,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经中共宿迁市委同意,我院决定开展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21日起,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原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市直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提级至宿迁市中级人法院管辖。
二、自2014年10月21日起,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停止受理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之前已受理的,继续审理。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特此公告。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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