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2014年10月30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14)威民初字第1367号董志文: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威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 ...
四川法制报
2014年10月3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14)威民初字第1367号董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威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威远县人民法院
(2014)威民初字第1974号自贡煜隆煤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四川省威远鑫源机械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威远县人民法院
(2014)资中民初字第3224号李国安:
本院受理原告罗文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中县人民法院
(2014)内中民初字第3106号刘义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陈梅诉你及第三人隆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4)峨眉民初字第1742号成都雅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雅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成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4)峨眉民初字第447号何玉高:
本院受理原告范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峨眉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黄超西申请宣告黄丹丁死亡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2013)夹江民特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丹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14)名山民初字第762、763号万腾均、陈泽茂、付银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诉被告陈思礼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名山民初字第762、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黄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琼诉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汉源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
黄有鹏:
本院受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蒙阳分理处与钟良、杨波及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大同村三组306号聂富平、方洞镇新联村二组124号黄贤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彬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泸泸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县人民法院
詹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蒋正国、李正榜诉你及向永义、泸州鑫源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泸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开林、刘和谐:
本院受理徐家岭、王仁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4)川凉中民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廖志刚、徐明存、黄先华、崔万友:
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14)西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廖志刚、徐明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824.00元,并同时支付借款本金86824.00元自2013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4%上浮50%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二、廖志刚、徐明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三、黄先华、崔万友对上列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强诉你及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14)西昌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强借款130000.00元;王秀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赖福英诉你及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14)西昌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赖福英借款40000.00元;王秀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永冰、徐忠琴:
本院受理谢锦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14)西昌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吴永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谢锦辉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同时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止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果:
本院受理原告马万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昌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刘华:
本院受理西昌市永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昌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冶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福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成林诉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西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将69.15平方米的宗地返还给原告赵成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尹立富:
本院受理原告宋仁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准予原告宋仁芳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盐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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