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杨 波 (身 份 证 号 :340302******241212 ...
下列当事人因无法找到,不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杨 波 (身 份 证 号 :340302******241212)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销售商标侵权的化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证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3年6月5日,从一个叫李华生的人处购入标注“自然堂”字样的滋润冰川水等化妆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义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二区32幢销售。至案发时止,共购入标注“自然堂”字样的滋润冰川水1瓶,每瓶44元;柔肤液1瓶,每瓶44元;营养霜3瓶,每瓶38元;洗颜霜3瓶,每瓶25元;乳液2瓶,每瓶44元;修复霜3瓶,每瓶38元;滋润霜3瓶,每瓶38元;BB霜1瓶,每瓶39元;滋润乳液2瓶,每瓶44元;粉底液3瓶,每瓶39元;无暇粉底液2瓶,每瓶39元;眼霜3瓶,每瓶37元;唇彩5个,每个4元;眼贴膜13片,每片1元;眼线液2个,每个6元;唇膏3个,每个2元;粉饼2个,每个14元;双重美白亮润乳液2瓶,每瓶14元;面膜10片,每片2元。已销售标注“自然堂”字样的唇彩3个,每个9元;眼线液1个,每个12元;粉饼1个,每个28元;面膜4片,每片5元。其他的化妆品未销售。滋润冰川水每瓶88元、美白柔肤液每瓶88元、均衡营养霜每瓶77元、美白洗颜霜每瓶49元、美白乳液每瓶88元、凝水修复霜每瓶77元、滋润霜每瓶77元、BB霜每瓶78元、滋润乳液每瓶88元、美白粉底液每瓶78元、美肌无暇粉底液每瓶78元、弹力多效眼霜每瓶75元、眼贴膜每片3元、唇膏每个5元、双重美白亮润乳液每瓶29元。以上非法经营额2348元,非法所得47元。案发后,被我局查扣冰川水1瓶,柔肤液1瓶,营养霜3瓶,洗颜霜3瓶,乳液2瓶,修复霜3瓶,滋润霜3瓶,BB霜1瓶,滋润乳液2瓶,粉底液3瓶,无暇粉底液2瓶,眼霜3瓶,唇彩2个,眼贴膜13片,眼线液1个,唇膏3个,粉饼1个,双重美白亮润乳液2瓶,面膜6片在案。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罚款4700元,上缴国库;
四、没收并销毁在案的物品。
联系人:张俊伟
电话:0579-85116923
你可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本局于2014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义乌市莲娟电脑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82000248099,法人代表:朱征东,身份证号:330725******175411)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依法作出义工商检字2014第02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二、罚款3335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指定代理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局或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 沈 华 早 (身 份 证 号 :360428******12203X),本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4]020003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没款13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足额缴清13000元罚没款。
联系人:张俊伟
电话:0579-85116923
2、 王 素 姿 ( 身 份 证 :330326******094749),本局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检字[2014]11038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277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工商检字 [2014]11038号行政处罚书的决定,缴纳未履行的277000元罚款。
联系人:宗静博 冯沾华
电话:0579-85572955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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