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于10月1日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同步实施。同时,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运行。 《办法》 ...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于10月1日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同步实施。同时,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运行。
《办法》在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自主公示主体的同时,还将律师事务所及部分社团组织也列入自主公示主体范围,保障了公示主体的广泛性和覆盖面。《办法》确立了目录管理机制,确定各类信用信息归集条目、公示时限、类型内容、数据规范等规则,建立信用信息申报标准体系。同时,《办法》提出要建立执法联动、信用风险监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随机抽查5项制度,依据信用状况,实施联合治理。
《办法》规定,各市场主体要按照规定申报公示5类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作为硬件支撑,天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着“立足现有、整合融合,功能完备、多元立体,标准规范、着眼发展”进行建设,系统亮点颇多。一是功能强大,数据全面;二是参与多元,信息共享;三是信息监管,社会共治。通过公示系统,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有效防范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