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会同央行,于9月2日召开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各地规 ...
继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会同央行,于9月2日召开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各地规划或实施意见被要求在年底之前制定落地。(经济参考报 9月3日)
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在信用记录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法规制度标准建设等五方面实现突破。按照时间安排,在今年10月底之前,各省(区、市)要制定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计划上报;在12月底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公共信用体系,即政府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但就目前来看,政府公信力还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其主要表现之一就在于信息公开的情况还不够理想,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主动公开不够“主动”,部门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对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缺乏评估和监督机制。
要真正做好政府公信力建设,首要的还是推动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各政府部门要继续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要树立一种开放、服务意识,实现公共服务理念的转换,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实现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二是完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三是加强公民的参与与推动。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必将给政府赋予更大的责任和压力,推动政府不断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四是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社会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奖励,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较差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惩戒。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才能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