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峰、周咏梅: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因你们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车站西巷58号2幢505室的房屋(含土地 ...
严峰、周咏梅: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因你们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车站西巷58号2幢505室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005188元(含可移动家具、电器物品人民币64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泰海执字第3335-1号《执行裁定书》及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苏佳房估tz20140213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含资产评估补充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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