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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网络 2014-08-22 16:06:05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不成。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目前,焦作市初步建立了“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协助、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工作平台。如何 ...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不成。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目前,焦作市初步建立了“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协助、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工作平台。如何搭建好、应用好这个平台,利用综合治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孟州市国税局进行了初步实践和探索。

一、利用综合治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

(一)综合治税工作的一些成功做法。综合治税工作开展以来,孟州市国税局积极参与,于今年3月份成立了风险管理办公室,抽调4名人员专门负责综合治税工作,在整合现有纳税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做好信息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逐步完善企业第一方信息,规范内部第二方信息,拓展应用各部门第三方信息,努力把各类死的信息变成活的数据,进而变成全市经济建设的真金白银,真正发挥全市综合治税主力军作用。

与地税部门加强纳税信用信息交换,联合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探索诚信纳税分类管理模式。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每两年将要进行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分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推出不同的服务措施。对a级信用纳税人,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优先、预约及上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使守法、重诚信的纳税模范受到优待;对b、c类纳税人,加强涉税政策辅导;对d类纳税人,加强管理。

与工商和地税部门进行登记信息交换和传递。按季度与工商、地税部门进行登记信息交换和传递,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在地税部门登记的纳税户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未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户信息,及时加强管理。今年年初以来,孟州市国税局通过信息交换,及时督促28户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与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网络信息传递。为避免用一些伪造的证件骗取税务登记等行为发生,国税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平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衔接,国税部门在征管软件中输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后,系统可以直接辨别证件真伪,为双方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便利。

与电力部门结合,提取电费信息加强税收管理。以数据分析、比对为突破口,利用供电部门提供的耗电量,监控企业产出、销售、申报纳税情况,对耗电异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去年以来,孟州市国税局根据从电力部门获取的企业用电信息,对混凝土行业、酒精制造业、皮毛行业进行了评估,共评估入库税款310万元,成效显著。

与社保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国税部门在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时,让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按规定,福利企业应当为残疾职工缴纳“四险一金”,孟州市国税局定期与社保部门结合,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加强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管。

(二)加强综合治税结果应用,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收信用体系。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提高其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纳税者诚信纳税。

对无不良信用评定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对有不良信用评定记录、偷税等行为的纳税人,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公告曝光,在纳税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重点稽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切实落实首查责任、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打击失信纳税对象。今年上半年,孟州市国税局稽查查结案件22户,执行入库税款215万元,有力地打击了涉税违法行为。

二、利用综合治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技术运用还不成熟。比如与地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大都是通过人为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不够,网络信息传递平台尚未搭建。在进行车购税管理时,公安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仅是以纸质完税凭证为依据,没有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数据及时对接,存在税款流失现象。

(二)部门信息交换网络平台还不够完善。在涉税信息采集方面,由于部分纳税人不配合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数据,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实际情况,导致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当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了解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时,由于各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同,法律法规对于开展涉税信息交换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渠道和方式,部门之间往往会出现推搪、扯皮现象,造成税务机关难以从第三方获得涉税信息。

三、利用综合治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设想和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社会治理。为纳税人建立诚信档案,真实记录其信用状况,与社保、信贷、安检、质检等部门挂钩,形成有效的诚信数据库。在已经与工商、地税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有效期间,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行政类惩罚,使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比如,一纳税户3个月税款共计1800元,税管员多次催缴,纳税人拒绝缴纳。如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强制执行,税收成本很高。但如果能够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大平台,将失信纳税人纳入“黑名单”,那么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下,纳税人会充分考虑个人抗税成本,从而提升税收遵从度。

(二)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建议将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与其企业融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让信用记录好的纳税人感觉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比如,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贷款和一定幅度利率优惠,让纳税人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优惠。

(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目前,对于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所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这也不利于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大失信成本。建议建立失信纳税人公告制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综合治税平台等公布失信纳税人“黑名单”,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监督。社会各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明确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贷款、社会公共福利、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限制,让失信的纳税人承受不守信用的巨大代价。

通过综合治税工作逐步完善税收信用体系,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推动征税人依法诚信征税,引导用税人依法诚信用税,不断提高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诚信意识,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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