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加强纳税信用的环境建设入手,大力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努力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管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别。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 ...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加强纳税信用的环境建设入手,大力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努力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管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别。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遵守规则,也就是诚信。因此,税收法治的基石就是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
纳税人是理性经济人,其之所以要诚信纳税是因为诚信纳税的收益大于诚信纳税的成本,或者说是违法失信纳税的成本大于违法失信纳税的收益。如果对诚信纳税人不给予特殊激励措施,则诚信纳税的收益仅限于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并无实质性的收益;如果对违法失信纳税人不给予特殊惩罚措施,违法失信的成本低,法律责任也不大;那么,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违法失信纳税,而不会选择依法诚信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依法诚信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激励,对违法失信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惩戒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大大提高诚信纳税人的收益、增加失信纳税人的成本。
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及时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面对庞大的纳税人群体,如何高效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是税收征管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纳税人的行为模式在一定时期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诚信纳税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依法诚信纳税,而失信纳税人则是一有机会就会偷逃税款。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行为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概率。两个办法的出台,给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行为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从广义纳税人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和企业都是纳税人,每个社会领域的活动都有纳税人的身影出现。一般来说,一个在纳税问题上守法诚信的纳税人,在其他社会领域违法失信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而一个在纳税问题上违法失信的纳税人,在其他社会领域中守法诚信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因此,掌握每个公民和企业的纳税信用状况实际上就基本掌握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发达国家均把纳税信用作为衡量一个公民和企业信用的最基本标准之一。发达国家较高的纳税信用也是其整体社会信用水平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整体社会信用程度不高与纳税人在纳税信用方面存在较大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如果能将我国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我国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也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纳税信用本身入手,而应从纳税信用的环境建设入手。为此,应大力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与合理性,以及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管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别。
笔者认为,提高纳税人纳税信用水平不只是纳税人的事,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也有关。纳税人违法违规的主观状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纳税人过失违法违规当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变动性和矛盾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变动的频率过高,而且新旧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比较隐蔽,易导致纳税人出现过失。有些税收规范性文件缺乏对特殊纳税人的保护,在缺乏合理救济渠道的情况下,一些纳税人就会通过故意违法违规来抵制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侵犯”。有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得过于抽象或者给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这些文件在执行中变了样,“无意”中侵犯了部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会激起纳税人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自身质量的高低是影响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亚里士多德在法治定义中强调,只有良法才能得到真正的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只有得到纳税人的尊重,才有可能被纳税人心悦诚服地遵守。
笔者认为,纳税人能否诚信纳税,与税务机关依法征管水平也有关。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管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纳税人的信用水平。如果税务机关做不到严格依法征管,就会给纳税人偷逃税款留下较大空间。由于纳税人的行为具有传染性,一旦部分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偷逃税款,其他纳税人就会效仿,从而将部分纳税人的违法失信行为扩展为更多纳税人的普遍做法。税收征管除了必须依法以外,还必须讲诚信。如果税务机关自身都不讲诚信,难以奢望纳税人自觉讲诚信。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正人先正己,在依法诚信征管上面下功夫。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引导性。笔者相信,一旦税务机关在广大纳税人心目中牢牢树立依法诚信征管的形象,试图钻法律法规漏洞的纳税人、试图贿赂税务人员的纳税人就会大大减少。随着依法诚信纳税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广大纳税人会逐渐将依法诚信纳税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少数违法失信纳税人将没有藏身之地。
纳税信用的级别也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利益。因此,在确定纳税信用级别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一定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一视同仁,对相同情形作相同处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如果少数纳税人可以通过社会关系或者行贿等手段获得较高的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纳税信用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信用评级的整个过程一定要受到严格监督,通过设置不同的岗位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交叉监管。
按照合理原则,判定纳税人是否失信。信用状况主要由主观因素决定。因此,对于因过失或者客观原因,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应对其信用状况作负面评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于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这一规定值得肯定,但规定的情形较少且“不可抗力”的要求有些苛刻,未来有必要增加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作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具有任务重、标准高、监督广的特点。我国纳税人数量庞大,如果要对每个纳税人的信用状况都进行准确评估,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思想准备。笔者认为,应给予这项工作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财力保障,否则纳税信用管理可能会成为花架子,起不到实质性作用。信用评级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之前,应先对从事这些工作的税务人员开展培训,避免影响评级的可信度和使用价值。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会受到广大纳税人的密切关注与监督。一旦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批评和媒体的曝光,整个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可能因某些细节的疏忽和不完善而大打折扣。因此,应当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和应对方案,避免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本身失信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