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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 ...

来源:网络 2014-07-31 18:16:43

公告 〔2014〕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28 ...

 公告 〔201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与纳税服务水平,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减轻基层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的范围为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即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的纳税人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为防范税法遵从风险,对企业纳税人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及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以纳税人为中心,整合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力量,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情况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征管资源的集中调配和优化整合。
(二)归口管理。规范风险管理工作任务推送机制,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纳税人产生的核查工作任务,均归口统一推送、统筹实施,且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只推送一次核查任务,严防出现多头重复核查现象。
(三)依申请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对于主动完整提交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申请风险核查的企业纳税人,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全面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其他企业纳税人由国税机关根据风险等级组织实施重点核查。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纳税人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制度,以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广大财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将之作为国税机关实施风险管理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加强内外涉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不断提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风管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种和专业税收管理、纳税服务、收入规划核算、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风管办设征管部门,由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签发,风险应对工作任务推送的审批。
风管办主要负责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与风险应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与发布,风险应对工作任务的推送,税务人员进户执法的审批,对相关部门完成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
第九条 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省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全省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省国际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全省企业纳税人的反避税调查工作。
(四)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大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总局和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
(五)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全省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六)稽查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及总局督办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涉及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建设,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市州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市州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本市州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市州局自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所得税科(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市州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州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对企业纳税人的反避税调查和市州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
(四)收入核算科(处)负责本市州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五)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以及省局督办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涉及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六)信息中心负责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本县(市、区)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本县(市、区)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团队对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局自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税政法规科负责本县(市、区)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团队对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
(四)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负责对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完整性与合法性、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一致性的审核比对;负责对低风险等级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提醒以及对小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五)收入核算科负责本县(市、区)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六)稽查局(跨区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和其他小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对企业纳税人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组织征管、税种、专业税收管理等部门分工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配备固定专职人员的分析预警团队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设立数据查询处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为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开展风险分析、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数据抽取、处理、查询服务。
第二节 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 企业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期正常办理各税种纳税申报手续后,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以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的一致性为重点,对当期纳税申报表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发现计算或填写错误、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统一组织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税法遵从状况的风险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应依托综合征管软件、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充分应用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的内外涉税信息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税源与征管状况分析等资料,对企业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向本级风管办提交风险分析材料,列出可能存在税法遵从风险的企业纳税人名单,详细说明相关风险预警指标提示的具体风险点。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对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分析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编制本级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经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国税系统内发布。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发布。
第三节 风险识别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根据本级和上级发布的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列出的风险企业名单和风险点,统筹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按户归总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预警指标提示的风险点,参照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一、二、三、四类预警指标风险系数计分标准(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1〕229号)附件),综合考虑指标预警内容、指标预警疑点数量、预警值偏离幅度等因素,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分户计算风险系数分值,并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在风险系数分值排序的基础上,根据税收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结合本级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状况,将具体企业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检查所列行业、企业及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开展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列名企业参照“高”风险等级企业。
第四节 风险应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按照企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向相关部门推送风险应对工作任务:
(一)风险等级为“低”的,推送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提醒。
(二)风险等级为“中”的,列为各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参考备选对象。
(三)风险等级为“高”的,列为稽查部门稽查选案对象;涉及避税的,推送省、市州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列为反避税调查备选对象。
(四)对风险等级为“高”且已作为稽查、反避税调查对象之外的其他企业,推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团队实施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及部分重点税源企业风险应对工作任务由省局风管办负责推送;市州局列名大企业及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风险应对工作任务由市州局风管办负责推送;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及其他小企业风险应对工作任务由县(市、区)局风管办负责推送。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局、市州局风管办发现跨县(市、区)或跨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及市州局列名大企业存在较大税收风险的,应逐级报上级国税机关风管办提请实施风险应对。
第二十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根据人力资源状况,分批组织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税法遵从状况的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大企业的,在开展纳税评估(含内控测试、风险识别和税务审计)时可按《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要求跨年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团队或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及内外涉税信息,充分应用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开展评估分析。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需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应按程序约谈纳税人。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风管办审批同意,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团队或税源管理部门通过评估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经实施税务约谈排除疑点问题的,终结评估程序。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辅导纳税人据实调整有关账务。纳税人不配合国税机关开展评估或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又不能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的,评估实施部门将全部案卷资料移送风管办,由风管办审核确认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因不相隶属而无法直接移送的,可提请上级风管办移送。稽查部门应于接收案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查安排,并在入户稽查前及稽查结案后向风管办书面反馈案源处理情况。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发布的税收风险分析报告涉及的具体纳税人风险疑点,不得直接作为国税机关补征税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先辅导企业进行自查,拒不进行自查或自查后没有排除风险疑点的,严格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风险应对工作结束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部门应根据评估、稽查结果,制作风险核查报告,注明风险核查结论(分“未发现问题”、“自查补税”、“评估补税”、“稽查补税”四类),经本级风管办审核通过后,存入纳税人档案。针对企业纳税人的风险核查结论一经作出,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均应予以认可。除举报、协查、转办、交办等特殊情形外,国税机关不得对该纳税人同一年度税法遵从状况再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综合性检查。
第三十条 因风险管理力量有限等原因,当年度未对高风险等级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以后年度对该年度税法遵从状况一并实施风险应对。
第三章 进户规范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对包括风险应对在内的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除实施风险应对外需进户开展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或审批调查等工作的,应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提交本级风管办,由风管办按季度进行统筹协调,尽可能与风险应对工作一并安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进户开展风险应对或其他调查核实工作,应填制《公务进户审批单》,说明进户事由与工作内容、预计进户工作时间,经本级风管办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进户开展评估调查、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工作,应安排2名以上(含)税务人员;进户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户开展工作,应制作工作底稿,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在返回国税机关后及时归集获取的有关资料情况,将采集的数据信息录入系统,实现进户情况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以及总局布置外,不得要求纳税人或基层国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数据,确有需要的,应提请各级国税机关数据查询处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各业务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进户采集信息的,应按程序报本级风管办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章 申请核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主动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上一年度税法遵从状况进行风险核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推送风险应对工作任务前,企业纳税人主动申请风险核查的,相关国税机关风管办应按管理权限将其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推送纳税评估团队实施评估。
第三十九条 纳税评估团队经评估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疑点问题,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由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在辅导纳税人据实调整有关账务后终结评估程序。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团队经评估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疑点问题,但由于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举证资料或税企双方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争议的,评估实施部门应将相关案卷资料移送风管办,由风管办审核确认后,移送稽查部门依法稽查。
第四十一条 风险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实施部门应根据评估或稽查结果形成风险核查报告,经本级风管办审核通过后,存入纳税人档案,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风险核查结论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纳税人,在其认定有效期内,除其主动申请核查以及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举报检查外,主管国税机关在两年内免予实施风险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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