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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来源:网络 2014-06-21 22:42:14

  一起因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病史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判决让很多人不能理解,投保人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是不是法律认可失信行为?  法律界人士认为,并非法律认可失信 ...

  一起因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病史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判决让很多人不能理解,投保人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是不是法律认可失信行为?

  法律界人士认为,并非法律认可失信行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从两个方面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既惩罚投保人的失信行为,也限制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这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的处罚法则,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但该法16条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设定的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3月27日,至2012年11月4日投保人去世,已实际履行三年多,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统计,我国人寿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引起。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除保留了原保险法设定的如实告知条款外,新增加了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的增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理解和适用上,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发生了一些偏差。为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保险公司不能惜赔,无理拒赔,同时也应积极防止骗保。保险公司既要诚信规范经营,又要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有客户带重病投保的情形,要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以免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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