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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信用立法,政府应先行示范

来源:网络 2014-06-12 19:15:4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7个部门,在京正式启动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六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要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7个部门,在京正式启动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六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要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要用法律制度引导企业公平竞争,为尚德守法的食品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汪洋说。(6月11日 第一财经日报)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目前信用缺失仍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软肋”。近几年,染色馒头、“瘦肉精”、“味千拉面"骨汤门"”的食品安全已经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此,笔者曾写过一个段子来反映食品问题:食品市场丰又富,鲍鱼鱼翅加凤爪;如果质量无保证,恐怕只能厕所跑;作物都是转基因,儿童未来好不了;一日三餐尚不保,生活水平怎提高?三无产品不能要,防患未然要做到;进货查验供货商,执照证件样样要;逐项登记不嫌烦,追根溯源才不难;政策法规有保障,和谐中国将更强。

  事实上,食品行业信用立法,已经提了几年了,并且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施,然而,为何食品问题依旧如故,原因之一即是:信用立法,政府应首当其冲。

  其一,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设者与监督者,诚信要从政府做起,政府要起带头作用。“钓鱼执法”、“躲猫猫”、“农夫山泉”等事件无疑为信用立法蒙上了一层阴影,信用立法,要求政府要全面兑现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响应李总理针对《政府工作报告》在两会上所说的“做不到的不写”原则。作为信用立法“奠基人”的政府,只有建成诚信政府,信用立法才能适得民心,所向披靡。

  其二,政府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既然是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为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条件。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信用服务主要靠信用中介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既然是市场经济下的信用机制,就应放手放权,由市场决定,合则生,逆则亡,政府引导即可,切不可做过多无谓的“隐瞒”与“救市”,只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的信用立法才具有可行性。

  其三,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者、监督者、执行者,在中国传统文化向来提倡“德法并用”、“德刑相辅”,思想教育和法制处治相结合的背景下,普通民众定会争先效仿,争先行信用之举,做信用之事,让民众走出“鼓励大家信佛好让自己吃肉”的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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