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特点、立法传统及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各国建立的信用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欧洲,很多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 ...
由于经济特点、立法传统及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各国建立的信用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欧洲,很多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
记者曾在网上读过一则关于一个青年人在法国求职时遭遇信用危机的故事:一名年轻人在巴黎求学,他发现在巴黎乘坐地铁和公交没有固定的打票员,只有检票员不定期随机查票,同时他综合各方面信息,计算出在巴黎被查票并被定性为“惯常逃票者”的几率只有万分之三,于是决定以后乘车都不买票。他用这样的方式为自己在巴黎的求学生活“节约”了一笔不小的交通费。不过,他在找工作时却四处碰壁,用人单位拒绝他的理由就是,他的信用记录中有3次逃票处罚记录。姑且不论故事真假,法国对征信及个人信用的重视的确是事实。
在法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与其他使用相似模式的西欧国家相比,法国体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只有国营征信机构,而没有私营征信机构。归纳起来,法国征信体系有3个主要特点: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由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设立。在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部门按月从银行采集向公司客户发放贷款的信息,信用办公室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二是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在法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三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法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而中央银行,也就是法兰西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法国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只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其他人不能够通过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指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为了保护抵押贷款人的利益,法国拥有不动产抵押品信息的公共登记系统,并且公布破产信息以提醒当前贷款人以及潜在的新的贷款人。
法国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有对企业(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和对个人(只有负面的信息)两个不同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其企业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于1984年开始运行,它面向包括租赁公司、融资代理公司在内的法国金融机构,但不报告关于公司集团的数据。此外,法国企业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要把从信用机构收到的信息与从合法的布告栏、法院、新闻界获得的关于企业及其管理者的信息进行汇总。
法兰西银行还拥有个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它是一个全国性的个人贷款不良行为档案。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每月报告分期购买贷款、租赁、私人贷款、贷款额度和透支方面的不良记录。此外,法国规定征信机构每次采集个人数据,录入数据库时必须告知数据主体并获得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