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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来源:网络 2014-05-20 11:17: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产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级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征收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五)省政府交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省地方税局审批。

  二、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一)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四)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或停产整顿且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企业;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不予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金额等内容),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纳税人的土地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盖章;
  4.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说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据;
  5.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告知纳税人若进行不实或虚假申请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纳税人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审批表》,予以受理;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够全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
  (三)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依据、金额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作出具体说明。对是否同意减免税的金额、理由等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员手工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对符合审批条件、实地调查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一致、调查人员意见明确的减免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后,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四)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与审批条件进行相关性审核。
  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的,将减免税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按规定权限进行办理;对减免税申请政策依据不充分,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批。困难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
  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各分局的,分别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各分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各分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西咸新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纳税人减免税由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权限在省地方税务局的,由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时限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后续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5月31日止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审批表.doc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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