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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带来怎样的“反腐想象”

来源:网络 2014-05-06 16:31:19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真正推行,确可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阻止腐败分子利用假名、匿名账户隐瞒、转移腐败所得,增加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生积极作用。 ...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真正推行,确可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阻止腐败分子利用假名、匿名账户隐瞒、转移腐败所得,增加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生积极作用。

  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简称《纲要》)已上报国务院,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纲要,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相关报道见B1版)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揆诸现实,我们似乎正面临诚信断层、信用贫困的尴尬时期,不少人特别怀念古典时代的诚信故事。诚信固然是传统美德,但古典诚信是基于熟人社会的一种道德自律,具有地域性,缺乏普遍性,与今天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不可等同。更关键的是,传统的诚信多是强调道德层面,今天我们已经将其提升至法律层面。

  《纲要》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的诚信建设,将政务诚信放在最前面,既用心良苦,又契合诚信的演绎逻辑。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的“定盘星”,信用是政府的一种基础性执政资源,必须倍加珍视而绝不能虚耗透支。如果政府不做诚信表率,其他方面的诚信就失去依恃。

  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党的十八大对诚信建设提出了更具体、更全面、更高层次的要求—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再联系此次《纲要》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阶段目标,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与配合的中央部委,权责清晰,可明显看出这次要动真格,要有条不紊地推进,通过法律设计保障信用体系贴地而行。

  以“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为例,这可从各地正普遍晒“老赖”得到佐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在官方网站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不少“老赖”受到极大震慑,主动偿债履行义务。目前,各地致力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如果“老赖”违反限制令而大肆消费,将被依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当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失信的所得,谁还敢以失信为能事?

  按照《纲要》规定的时间表,2014年6月底前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方案。此举的意义在于,当每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了唯一的信用代码之后,各项信用信息的整合就具备可行基础,当前信用信息种类多、发布广、整合难、处理繁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化解。简言之,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一查便知。由此,便带给公众更多的冀望,比如在助力反腐方面,就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真正推行,确可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阻止腐败分子利用假名、匿名账户隐瞒、转移腐败所得,增加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生积极作用。当然,前提是要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并在不侵犯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予以公开,这样既便于监管部门获悉,也利于公众监督。公众所要监督的不只是官员的信用信息,还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一旦制度平台确立并开放,政府渎职、司法腐败以及官商勾结等行为将受到有效遏制。

  国家诚信增加一分,法治就前进一步,反过来说,实行法治的进程,实质上就是建设国家诚信的过程。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建设我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只要我们抓紧推进信用立法和信用体系建设,以构建《纲要》为基础,立足法律规束,强化政府带头和公民参与,必能为打造诚信国家奠定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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