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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做好“带头大哥”

来源:网络 2014-05-06 16:28:17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 ...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5月5日《经济参考报》)
    关于诚信的道理,所有人都懂。但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因为信息管理存在着“九龙治水”窘境,加之相应立法的整体滞后,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商业等领域的信用缺失,已严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尽管错失了最佳黄金期,但建设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仍吸引了各界的关注。既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明确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展开,那么,明确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的“带头大哥”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原因很简单,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应该也必须涵盖包括政府诚信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此同时,还是那个最为简单、朴素的道理:唯有针对权力自身的自我约束,做到了经得起监督和质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算达到了公众的理想预期。
    以此而言,诸如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必须再度明确;同时,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的建立,也必须有名有实不能形同虚设;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档案,考核国家工作人员诚信状况也不能仅仅是走过场……在这种情况下,系统性法律支持缺乏的局面,必须尽快改变。这一方面是为“保护”的需要,正如相关专家所言,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涉及保护企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明确隐私的边界。因此,相关方面力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尽早出台,正当其时。
    另一方面,正如相关专家所言,先政府、后市场,先由政府推动再交给市场,是我国推行信用报告制度的合理路径。而要促进这一路径的加速推进,政务诚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必须做好示范与表率。也就是说,不管是强调失信记录的社会传播,还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对权力自身的要求上,必须强调一视同仁、公开透明。原因很简单,对个人和企业而言,如果细则明确、惩戒严厉,“老赖”自没有大范围存在的可能;而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如果法律制度成为被随意拿捏的“橡皮图章”,合理路径的推动注定会经历几多曲折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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